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人事管理相关制度,为实现实验室的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实验室各项日常工作的管理,实现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1.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是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执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开放运行管理方针和政策,实验室接受国家科技部、教育部等有关上级组织的领导、督促和检查、拨款以及社会各界的赞助。同时,实验室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的各类科研经费。
2.实验室对国内外开放,欢迎国内外专家学者来实验室进行课题研究或合作研究。鼓励和提倡多学科的联合和交叉研究。
3.根据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验室设实验室主任1名,副主任3名。实验室实行主任全面负责制,主任对实验室的战略发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财务、专职人员聘任、研究生教育、资产、行政后勤、安全卫生等实行统一管理。实验室内一切重大事宜均须经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同意方可实施。
4.实验室所有的管理规章制度都以实验室学术发展规划纲要为基础而指定。
5.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室务委员会、实验室学位委员会,其职责和作用分别见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工作章程”、“实验室学术学位分委员会工作章程”和“实验室岗位聘任、考核分委员会”。
6.实验室下设办公室,协助主任、副主任及室务会处理日常事务。负责实验室日常运转管理及科研业务、研究生工作、协助分管实验室财务(实验室日常运转或室务会确定的专项经费的签报管理)。
7.根据实验室学术发展规划纲要,每个研究方向设1-2名负责人,由实验室聘任或指定,其职责是协助实验室主任管理和协调各研究方向的课题研究、仪器运行管理等工作。每个研究方向设若干个课题组,每个课题组设1名课题组组长,由实验室主任、分室主任和学术方向负责人共同协商指定,其职责是协助相应研究方向负责人管理各课题组和仪器设备。
8. 实验室固定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实验室专职科研人员、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实验室实验研究人员、实验室技术支撑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流动人员(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博士后、客座研究人员以及高级访问学者、开发课题申请者等)都必须遵守本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
9.本系列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与本办法相悖的规章制度作废。有不完善之处日后进一步修改。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1.生物地质与环境地质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受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的委托,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与评审机构。
2.学术委员会由地球生物学领域的知名同行科学家组成。学术委员会能从相关领域的不同学术角度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实施有效指导。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10名。
3.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和指导实验室确立目标、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指导和审议重大学术活动。
(3)评议实验室的开放课题和自主研究课题。
(4)评估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5)听取和审议实验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6)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7)通过讲学、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4.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每年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2)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3)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
5.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6.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7.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8.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聘任等由委托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和实验室室务会负责组织实施。
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工作章程
1.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完善实验室的主任全面负责制,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特设立主任负责制下的室务委员会(简称室务会)。
2.室务会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专职科研人员代表组成,室务会也可邀请各课题负责人列席协商。室务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室务会实行以主任负责制为前提的民主集中原则,室务会成员应对所议的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讨论后形成决议。
4.凡属实验室内重大事项,应提交室务会讨论,做出决定后实施。遇事需形成决议时,应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室务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5.室务会会议的有关内容如不宜公开,室务会成员应注意保密,不得外传。
6.实验室主任每个月主持召开一次室务会,讨论决定实验室的重大问题,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会议,实验室主任可授权实验室副主任代为主持。
7.室务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1)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决定实验室的学术方向和学科布局。
(2)确立实验室的主要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3)调整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和人力资源分配方案。
(4)决定实验室的人才引进与培养。
(5)促进研究项目申请、不同课题间的合作和研究课题进展。
(6)审批实验室的财务计划。
(7)制定和修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听取和审议实验室成员的年度考核报告。
(8)研究决定实验室的其他重大事项。
8.室务会召开前,办公室负责通知会议时间,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分发给室务会成员审阅。室务会成员应就会议要讨论的主要议题做好充分准备。
9.室务会成员应妥善安排工作,保证参加室务会会议的时间。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在会前向实验室主任请假。
实验室学术、学位分委员会工作章程
生物地质与环境地质国家重点实验室学位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按学院设置的学位学术评定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7-15位委员组成,任期四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委员会委员包括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实验室专职科研老师、参加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教师,要求委员必须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一、实验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职责
1.制订、修订相关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审查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问题;
2.审查接受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资格,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和提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
3.审查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研情况、学位论文水平及学风情况,做出是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审查论文评阅人、评议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提出建议撤销学位的名单;
5.审查新增博士、硕士指导教师资格;
6.审查新增博士、硕士学科授权申请
7.评定和向学校推荐实验室科学研究成果及学术奖励。
8.咨询实验室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交流计划;咨询实验室教师职称评聘中有关学术的条例。
9.审核与评议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和引进人才的专业学术水平。
10.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仲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术委员会。
11. 根据校学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完成其委托与布置的其他工作。
实验室岗位聘任、考核分委员会工作章程
为了加强对实验室人员的职务聘任、考核工作的管理,规范聘任、考核工作程序和步骤,确保聘任、考核工作客观、公正,结合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1. 实验室岗位聘任、考核分委员会是实验室所有岗位聘任、考核的最高组织机构。
2.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负责制定实验室各类岗位工作职责和岗位高聘条件。
3.负责审核拟申请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聘任人员的技术职务资格和学术水平的评定。
4.根据实验室人员考核细则,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和聘期综合考核(包括团队和个人)。
5.分委员会在进行评议工作时,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要充分发扬民主,使每位委员都能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评议情况对外要严格保密,委员不得向外泄露会议中对申报对象的评议情况。评议会议期间不得接待来访人员,不受理来信和申诉。
6.分委员会由11—15人组成,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7人。分委员会对被聘任、考核人员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达到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者为通过,低于2/3者为不通过。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到会委员也不能互相委托投票。
7.分委员会将投票结果按“通过”、“未通过”两类情况,主任签字盖章后由办公室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并将会议纪要和相关材料留档保存。
8.根据校岗位聘任、考核委员会的授权,完成其委托与布置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