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生物地质与环境地质国家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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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实验室的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部、中国科协联合发布的《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特制定《生物地质与环境地质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验室所有人员和以生物地质与环境地质国家重点实验室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等流动科研人员。
第三条 实验室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本《规定》确定的程序,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向实验室主任及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提交调查结论。实验室办公室作为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受理举报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室务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及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的相关意见,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处理建议。
实验室主任根据本《规定》、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和室务委员会提交的具体处理建议,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第六条 室务委员会应迅速、严格地执行实验室主任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二章 学术行为准则

第七条 在科研工作中及其他科技活动中,大力倡导学术争论,积极推动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平等交流与学术争鸣,不无端压制,更不进行人身攻击。

第八条 在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利、报奖等)中引用他人的思想、观点、实验数据、资料、结论或其他学术成果的,应当如实注明出处。
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和其他秘密。
第九条 各类科研申报人员必须是实际参加的研究人员,不得为申报而加入无关人员。所有申报人员的资料必须真实,不得抄袭,剽窃他人论文、著作等科研成果和随意夸大有关人员职称和学历等。

第十条 合作成果的署名人应对合作成果进行审阅并书面声明对成果表达的思想、观点和结论同意和负责。
合作研究的主持人或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指导教师经审阅同意后为通讯作者,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未参加研究或者仅从事辅助性、服务性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入排名顺序,侵占他人应得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假冒他人对成果及学术承诺署名。
第十一条 科研学术评价过程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评价过程。

第十二条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应按要求注明资助的基金类型。学术论文等成果不应重复发表。

重大学术成果的发布,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合同书、任务书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四条 科学研究应讲究科学精神,注重学术质量,反对单纯追求课题等级的倾向,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不能将项目子课题、学会、协会、事业单位、企业课题充当行政性课题。

第十五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应当保证单位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禁止将研究成果非法据为己有。在对内、对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要切实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互利的原则,如实反映项目的技术状况及相关内容,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隐瞒技术风险。要严格履行技术合同有关约定,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应用的效益。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包括剽窃、抄袭、私自署名、伪造、泄密、一稿多投等。
第十八条 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实验结论、其他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冒充为自己所创成果的行为,是剽窃行为。
第十九条 在成果中使用他人的学术作品时,不注明出处的,是抄袭行为。
第二十条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成果创作而要求或者同意在别人成果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而私自在成果署名人不仅应对私自署名行为负责,而且应对成果本身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伪造行为:
(一)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背景的报告中,伪造学历、学术成果的;
(二)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背景的报告中,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或其他学术经历与能力证明材料的;
(三)伪造或篡改实验条件、实验数据、实验过程、实验结论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的,为泄密行为。
第二十三条 将同一稿件同时期两次或多次投送不同报刊或出版部门以求发表的,为一稿多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学术委员会就他人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隐匿有关事实和证据的,属于包庇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滥用学术信誉,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二十六条 对实验室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实验室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学术委员会举报。
举报的形式分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受理举报、记录在案,并及时通报学术委员会负责人。
口头举报的,应将记录经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确认。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应设专人对案卷材料进行严格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案情材料。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或以上人员到相关部门核实举报事实,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及被举报人的申辩,并于14个工作日内学术委员会会议上(不少于半数委员)报告初步调查结果。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予以正式立案。
第三十条 由学术委员会正式立案的,应当书面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提供事实证据和相关证明。
正式立案后,学术委员会成立调查小组相关部门在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就举报的事实作出明确认定或否定的说明。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学术委员会的报告应由多数成员通过并注明表决情况和分歧意见。
调查小组的调查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当被调查对象涉及实验室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及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专门调查组,独立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中与案件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指导教师与学生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实验室及相关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接到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分发给有关委员,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学术委员会在审议中,应充分听取学校或实验室室务委员会的意见,并分别听取举报人、证人、被举报人的陈述。
实验室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审议。
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由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人数通过有效。
第三十四条 室务委员会应在收到学术委员会调查结论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本《规定》及广州医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意见,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处理建议。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视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赔礼道歉;

(二)    撤销项目、追回科研经费、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三)    相应的行政处分,提交学校校务会讨论。

(四)    取消相应资格(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限内的科研项目申请资格、评审或者鉴定专家资格、申报科技奖励资格等)和职务、职称及其他称号。

(五)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